继承:法定继承、遗嘱与遗产处理
讲清继承权的丧失与宽恕、法定继承的顺序与份额、代位继承与转继承,遗嘱的形式与效力、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以及遗产管理人、债务清偿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本节导读
继承编解决的是一个人去世后,他留下的财产归谁、怎么分、债务怎么办的问题。可以按四步来理解:谁有资格继承,按什么顺序和份额继承,有遗嘱时怎么办,遗产和债务怎么处理。
这一章是选择题的常客,也是案例分析题的热门: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遗嘱形式是否合格、遗产不足清偿债务时谁先谁后。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判断一个人是否丧失继承权,排出法定继承的顺序并区分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判断各种遗嘱的形式是否合格,并说清遗产债务的清偿规则。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继承的基本规则与继承权的丧失
基本规则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是死亡的自然人,继承人是依法或者依遗嘱取得遗产的人。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三者的效力顺序是:遗赠扶养协议在先,遗嘱继承和遗赠次之,法定继承最后兜底。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继承人可以接受继承,也可以放弃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 情形 | 能否因被宽恕而保留继承权 |
|---|---|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 不能 |
|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 不能 |
|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 能 |
|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 能 |
|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 能 |
表中的「能」要同时具备两点: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并且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具备这两点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法定继承
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 顺序 | 继承人 |
|---|---|
| 第一顺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 第二顺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遗产份额的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下列几种调整:
-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 比较项 | 代位继承 | 转继承 |
|---|---|---|
| 发生情形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
| 由谁继承 | 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兄弟姐妹的子女 | 该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
| 份额 | 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转的是该继承人本来可以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
判断的关键是时间: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死亡,是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是转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的形式
| 形式 | 要件 |
|---|---|
| 自书遗嘱 | 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 代书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 打印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 录音录像遗嘱 |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 口头遗嘱 | 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设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 公证遗嘱 | 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现行《民法典》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旧规则。
遗赠、附义务的遗嘱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嘱继承,是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产;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两者在沉默的后果上不同:
| 比较项 | 遗嘱继承 | 遗赠 |
|---|---|---|
| 受益人 | 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 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 沉默的后果 | 没有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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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