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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第七章 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第 29 节 / 共 32 节约 45 分钟报名学员看全文

特殊侵权责任

讲清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以及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教育机构的责任,并列出其他几类特殊侵权。

本节考点: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产品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与教育机构责任

本节导读

上一节讲的是一般侵权的共同规则,这一节讲法律特别规定的几类侵权:这些侵权的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追偿关系都与一般侵权不同,也是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的高频考点。

学习时抓住三个问题:第一,谁来承担责任(是行为人本人,还是监护人、用人单位、饲养人、所有人、经营者);第二,是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还是无过错责任;第三,承担责任后能不能向别人追偿。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判断监护人、用人单位、生产者与销售者、饲养人、建筑物所有人、经营场所管理者和教育机构各自什么时候担责。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替代责任:监护人责任与用人单位责任

监护人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并不是当然免责。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与个人劳务责任

情形责任承担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产品责任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产品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情形责任承担
一般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条没有规定减免事由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向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情形责任承担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由他们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追偿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抛掷物品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这类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其他物件损害

  • 堆放物倒塌、滑落或者滚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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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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