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杭州紫金港培训学校(紫金港专升本)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第一章 民法总则第 7 节 / 共 32 节约 30 分钟免费

民事法律行为(二):效力

讲清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三类瑕疵行为的情形与后果,撤销权的期限,以及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节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附条件与附期限

本节导读

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以后,法律还要审查它有没有效力。这一节讲三件事:有效要件是什么;不符合有效要件的行为分哪几种(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行为还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这是总则里最容易出题的一节,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都会碰到它:给你一个情景,问这个合同是有效、无效还是可撤销,撤销权还能不能行使。简答题常问「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简述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有效要件和各类瑕疵的情形,记住撤销权的期限数字,并分清三种瑕疵行为的后果。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三个条件缺一个,就可能出现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口诀:「能力、真意、不违法」。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种无效情形

无效的行为是当然、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不需要谁去主张。常见的无效情形有五种:

情形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无效;被隐藏的真实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违反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但该规定不导致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无效

比如甲为逃避债务,与乙串通,签订一份把房屋「卖」给乙的合同,双方并没有真的买卖房屋的意思,这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注意:不是违反任何规定都无效,违反的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违反规章或者管理性规定的,一般不当然无效。

无效的后果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只是行为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种可撤销情形

可撤销的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是当事人有权通过请求撤销来消灭它的效力。有四种情形:

情形要点撤销权人
重大误解行为人基于重大误解实施误解的一方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第三人欺诈的,须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方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受胁迫方
显失公平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

撤销权要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来行使,不是向对方发个通知就算撤销。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形成权,有除斥期间,过期消灭,而且这个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情形期限
一般情形(欺诈、显失公平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最长期限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消灭
放弃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口诀:「一年九十日,胁迫看终止,最长五年」。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是指行为成立后,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要等有权的人表态:追认就有效,拒绝追认就无效。主要有两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第 3 节讲过),以及无代理权的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下一节讲)。

效力待定期间,相对人有两项保护手段:催告权,即催告对方在三十日内追认,不表态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在追认之前可以通知撤销。比如 13 周岁的甲没有告诉父母,把家里的钢琴卖给了邻居,这个买卖就是效力待定,要看父母是否追认。

特别提醒: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效。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只是所有权可能转移不了,买受人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体现,后面讲合同和物权时还会再讲。

附条件与附期限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比如结婚);也可以附期限。二者的区别在于: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到来的时间。

类型含义效果
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才生效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失效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生效期限期限到来时才生效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期限届满时失效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易错提醒

  • ❌ 认为可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
    ✅ 可撤销的行为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被撤销后才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 认为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期限是一年。
    ✅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期限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

  • ❌ 认为胁迫的一年从知道之日起算。
    ✅ 胁迫的撤销权期限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算一年。

  • ❌ 认为发个通知给对方就能撤销欺诈订立的合同。
    ✅ 撤销权必须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 认为只要违反了某条规定,合同就无效。
    ✅ 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该规定要导致行为无效。

  • ❌ 认为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买卖合同无效。
    ✅ 合同本身有效,只是所有权可能转移不了。

例题精讲

例题 1

甲被乙持刀威胁,被迫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关于甲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B. 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内
C. 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
D. 没有期限限制

答案:A

解析:受胁迫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九十日只适用于重大误解;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不是没有期限限制。

例题 2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中,属于无效的是:

A.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 受欺诈订立的合同
C. 六岁儿童独立实施的买卖
D. 显失公平的合同

答案:C

解析:六岁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A、B、D 三种都是可撤销的行为,在被撤销前有效。

例题 3

「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送你一台电脑。」这一约定属于:

A. 附生效条件
B. 附解除条件
C. 附生效期限
D. 附终止期限

答案:A

解析:能否考上研究生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属于条件;条件成就时赠与才生效,所以是附生效条件。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到来的时间,与本题不符。

本节小结

  • 有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无效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取得的财产应返还或折价补偿。
  • 可撤销情形: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须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误解九十日,胁迫自行为终止起一年,最长五年。
  • 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范围的行为、无权代理;相对人有催告权(三十日)和善意撤销权。
  • 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期限是将来一定会到来的时间;无处分权人订立的买卖合同本身有效。

学完练一练

按本节考点从题库「专升本 · 民法」里抽题(每次 10 道以内),做完看解析、错题自动进错题本。

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

我要提问免费报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