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变更与转让
讲清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范围与期限,合同变更的规则,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债务加入和概括转让的要件与效果。
本节导读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出现两类变化:一是债务人不好好管理自己的财产,眼看要还不了钱,债权人怎么办(合同的保全);二是合同的内容或者当事人发生变化(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这一节依次讲代位权、撤销权、合同变更、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和概括转让。
选择题常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条件与期限、债权转让要不要通知、债务转移要不要同意;简答题可能问「简述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案例题则会给一段「债务人把房子白送给亲戚」「债务人不去向别人要债」的情节让你判断。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准确说出两种保全权利的适用场景,并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的程序。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指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比如请求支付抚养费、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等,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代位权的行使有几个要点: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必要的保全措施等。
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行为,也会让债权人的债权落空。法律分两类规定:
| 类型 | 债务人的行为 | 条件 |
|---|---|---|
| 无偿处分 |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请求撤销 |
| 不合理的有偿行为 | 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并且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才可请求撤销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 比较项 | 代位权 | 撤销权 |
|---|---|---|
| 针对的情形 |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消极不作为) | 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积极作为) |
| 行使方式 | 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 期限 | 受债权本身的时效限制 | 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行为发生起五年 |
| 效果 | 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 | 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当事人变化属于下面要讲的转让。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这是为了避免因为含糊约定引起新的争议。
合同的转让
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要通知债务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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