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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第三章 合同第 18 节 / 共 32 节约 32 分钟报名学员看全文

合同的履行与抗辩权

讲清合同履行的原则、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情势变更,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效果。

本节考点:合同履行的原则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向第三人履行

本节导读

合同订立、生效之后,接着就是履行。这一节讲合同怎么履行:履行有哪些基本原则,合同里没写清楚的地方怎么补,第三人参与履行是怎么回事,以及当事人遇到对方不履行或者可能不履行时,可以用哪几种抗辩权保护自己。

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编的重中之重,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都会出现。简答题常见的问法是「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案例题则让你判断某个当事人拒绝履行是否合法。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并准确区分三种抗辩权。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与诚信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都要符合约定。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叫附随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还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面的规定:

内容补充规则
质量要求先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的按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政府定价的价格调整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口诀是:谁逾期,谁吃亏。

特殊的履行方式

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与代为履行

方式含义违约时由谁担责
向第三人履行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且法律规定或约定其可直接请求的,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由第三人履行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债权人接受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要注意三点:变化是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公平。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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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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