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履行与抗辩权
讲清合同履行的原则、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情势变更,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与效果。
本节导读
合同订立、生效之后,接着就是履行。这一节讲合同怎么履行:履行有哪些基本原则,合同里没写清楚的地方怎么补,第三人参与履行是怎么回事,以及当事人遇到对方不履行或者可能不履行时,可以用哪几种抗辩权保护自己。
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编的重中之重,选择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都会出现。简答题常见的问法是「简述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案例题则让你判断某个当事人拒绝履行是否合法。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并准确区分三种抗辩权。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与诚信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也就是履行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期限、地点、方式都要符合约定。同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叫附随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还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约定不明时的补充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面的规定:
| 内容 | 补充规则 |
|---|---|
| 质量要求 | 先按强制性国家标准;没有的按推荐性国家标准;没有的按行业标准;都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
| 价款或报酬 | 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
| 履行地点 |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 履行期限 |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 履行方式 |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 履行费用 |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
政府定价的价格调整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口诀是:谁逾期,谁吃亏。
特殊的履行方式
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与代为履行
| 方式 | 含义 | 违约时由谁担责 |
|---|---|---|
| 向第三人履行 | 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 | 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且法律规定或约定其可直接请求的,第三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由第三人履行 | 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 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三人代为履行 | 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有合法利益,有权代为履行 | 债权人接受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
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提前履行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要注意三点:变化是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继续履行会明显不公平。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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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