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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第三章 合同第 16 节 / 共 32 节约 35 分钟报名学员看全文

合同概述与合同的订立

讲清合同的概念、相对性与分类,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承诺的生效、撤回、逾期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格式条款和缔约过失责任。

本节考点:合同的概念与分类要约与要约邀请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

本节导读

从这一节开始进入合同编,它是民法考试里分量最重的一部分。合同编的顺序是:合同怎么订立、有没有效力、怎么履行、怎么变更转让终止、违约了怎么办,最后是各种典型合同。这一节先讲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再讲订立:要约、承诺、成立的时间地点、格式条款,以及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选择题爱考要约和要约邀请怎么区分、承诺什么时候生效、迟到的承诺有没有效力、承诺里改了哪些内容就算新要约;案例分析题常让你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格式条款是否对对方有约束力。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判断一份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并说出订立过程中各方的责任。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概念与相对性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叫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般不能约束第三人。

合同的分类

分类标准类型例子
法律是否规定了名称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买卖合同属于典型合同
双方是否互负对价义务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买卖是双务,赠与是单务
是否有偿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租赁是有偿,无偿保管是无偿
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买卖是诺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
是否须特定形式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须书面
相互依存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

合同的形式

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约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比较项要约要约邀请
内容具体确定不要求具体确定
约束力对方一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人受约束没有约束力
常见例子内容明确、写明「同意即成交」的报价拍卖公告、招标公告、价目表

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到达以后,还可以撤销,撤销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其所知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有两种情形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的情形有四种: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承诺的作出与生效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可以撤回,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后合同已经成立,不能再撤回。

逾期承诺与迟到的承诺

情形效力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或者在期限内发出,但按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在期限内发出,按通常情形能及时到达,但因其他原因(如邮路延误)到达时已超过期限该承诺有效,但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的除外

承诺的内容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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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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