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二):质权与留置权
讲清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实现、质权人的义务,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与实现程序,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同时存在时的清偿顺序。
本节导读
上一节讲了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权,这一节讲另外两种担保物权:质权,要把担保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留置权,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还钱就不放手。
质权和留置权的共同点是都以债权人占有为前提。选择题常考质权的设立时间(动产交付,权利看凭证或登记)、留置权的成立条件、留置后的六十日期限,以及几种担保物权同时存在时谁先受偿;案例分析题里「修理厂扣车」「典当行收质物」是典型情节。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把质权、留置权与抵押权对比清楚,并能排出它们的受偿顺序。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动产质权
概念与设立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出质人,债权人是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是质押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只订合同、不交付的,质权没有设立。
质押和抵押最容易混淆:
| 比较项 | 抵押 | 质押 |
|---|---|---|
| 是否转移占有 | 不转移,抵押人继续占有 | 转移,质权人占有 |
| 标的 | 不动产、动产 | 动产、权利 |
| 设立 | 不动产类自登记时设立,动产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的实现与抵押权相似: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禁止流质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这和抵押权里的禁止流押是一回事,合称「禁止流质流押」。
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要看出质的权利是什么:
| 出质的权利 | 质权设立的时间 |
|---|---|
|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 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基金份额、股权 |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应收账款 | 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经质权人同意的除外。
留置权
概念与成立条件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是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是留置财产。比如汽车修理厂已经修好了车,车主不付修理费,修理厂可以把车扣下来,这就是留置。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符合下列条件就成立:
-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 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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