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终止
讲清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六种情形,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解除权的期限与行使方式、解除的后果,以及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本节导读
合同不会永远存在。履行完毕,合同就走完了它的生命;有时合同不是正常结束,而是被解除、抵销或者提存。这一节讲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各种情形,其中解除是重点: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怎么解除,解除以后怎么办。
选择题常考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解除的生效时间、抵销的条件和提存的情形;简答题常问「简述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案例题则会给一段违约情节,问守约方能不能解除、怎么通知。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法定解除事由,并说清解除、抵销、提存各自的规则。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合同终止概述
终止的六种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 债务已经履行;
- 债务相互抵销;
-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 债权人免除债务;
-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
-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终止。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合同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比如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要协助承租人搬走物品。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协议解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情形 | 要点 |
|---|---|
| 不可抗力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预期违约 |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
| 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根本违约 | 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专门规定 |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法定解除的要点是「重大」:不是对方任何一点违约都能解除,要么是主债务迟延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要么是违约行为严重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权的行使
解除权的行使有期限限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的方式有两种:
| 方式 | 规则 |
|---|---|
| 通知解除 |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
| 起诉或申请仲裁解除 | 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解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解除的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抵销
抵销是双方互负债务时,各自以自己的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数额内消灭。
| 类型 | 条件 |
|---|---|
| 法定抵销 |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根据债务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
| 约定抵销 | 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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