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讲清无权代理的三种情形与效力待定的后果,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与善意撤销权,表见代理的构成与效力,以及两者的区别和识别步骤。
本节导读
上一节讲的是「有代理权」的代理。这一节讲的是没有代理权,却以别人的名义去签合同、办事情,法律怎么处理。这是案例分析题的常客:给你一段情节,问合同对被代理人有没有效力、相对人能做什么、谁来承担责任。
考试里主要有两类: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要看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选择题会考追认、催告的期限,以及谁有撤销权;案例题则考你能不能分清这两种情形。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按固定步骤判断一个情节属于哪一种,并说出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无权代理
三种情形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就是无权代理。三种情形可以概括为:
| 情形 | 含义 |
|---|---|
| 没有代理权 | 从来没有被授权就以别人名义行事 |
| 超越代理权 | 有授权,但做的事超出了授权范围 |
| 代理权终止后 | 授权已经到期、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仍然继续代理 |
效力待定与各方的权利
无权代理的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它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各方都有一些手段:
| 主体 | 权利 | 要点 |
|---|---|---|
| 被代理人 | 追认权 | 追认后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拒绝追认则不发生效力 |
| 相对人 | 催告权 |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 善意相对人 | 撤销权 | 在行为被追认之前,可以撤销,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要注意:催告权,不论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都可以行使;撤销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而且只能在追认之前行使。
另外,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无权代理人的责任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明知对方没有代理权还去签合同,相对人自己也要为此担一部分责任。
表见代理
概念与构成要件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这就是表见代理。可以把构成要件记成四点: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
- 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比如持有授权委托书、盖章的空白合同书、公章,或者以前一直这样交易;
- 相对人是善意的,并且有理由相信;
- 代理行为本身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成立的,代理行为有效,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不需要被代理人追认。设立这一制度,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被代理人承担了后果之后,可以依法向行为人追偿。
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有:授权委托书到期或者被撤销后,没有收回,也没有通知相对人;离职人员手里还留着单位的公章或者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往长期以被代理人名义交易,被代理人一直没有表示反对。
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 比较项 | 狭义的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
| 相对人 | 不要求善意,也可能知情 | 须是善意,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
| 效力 | 效力待定 | 有效,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
| 被代理人 | 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 | 不能拒绝,必须承担后果 |
| 行为人的责任 | 善意相对人可请求其履行债务或赔偿 | 一般不再担责,被代理人承担后可追偿 |
怎么判断:三步识别法
遇到案例题,可以按下面三步走:
- 看有没有代理权:授权有没有、范围多大、期限有没有届满;
- 没有代理权的,看相对人有没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就是有没有客观表象,相对人是不是善意;
- 有理由相信的是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承担后果;没有的是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看被代理人追不追认。
易错提醒
-
❌ 认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
✅ 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有效。 -
❌ 认为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不表态就视为同意。
✅ 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 认为只要是相对人就有权撤销。
✅ 只有善意相对人才有撤销权,并且要在追认之前以通知的方式行使。 -
❌ 认为表见代理还需要被代理人追认才有效。
✅ 表见代理成立时,代理行为直接有效,无须追认。 -
❌ 认为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能主张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要求相对人善意并有理由相信,明知无权代理的不构成。
例题精讲
例题 1
甲公司的采购员乙已经离职,但甲公司没有收回他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通知客户。乙持该委托书,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向不知情的丙购买了一批货物。该买卖合同对甲公司:
A. 无效
B. 有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销
答案:B
解析:乙的代理权已经随离职终止,但他手里还有授权委托书,使不知情的丙有理由相信他仍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果由甲公司承担。
例题 2
丁未经戊授权,以戊的名义与己订立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己得知丁没有代理权后,催告戊追认,戊在三十日内没有作出任何表示。该合同:
A. 对戊有效
B. 对戊不发生效力
C. 对丁无效
D. 仍处于效力待定
答案:B
解析: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以该合同对戊不发生效力。已经不再是效力待定。
例题 3
庚以辛的名义与壬订立合同,壬不知道庚没有代理权。在辛追认之前,壬可以:
A. 请求法院撤销辛的行为
B. 以通知的方式撤销其与庚订立的行为
C. 要求辛承担违约责任
D. 什么都不能做,只能等辛表态
答案:B
解析:善意相对人在行为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不需要诉讼。壬是善意的,所以可以撤销。
本节小结
- 无权代理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仍代理三种情形,未经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相对人有催告权,被代理人三十日内未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有撤销权,以通知方式行使。
- 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赔偿范围不超过追认时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按过错分担。
- 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无须追认。
- 判断步骤:先看有无代理权,再看相对人有无合理理由相信,有则表见代理,无则效力待定。
学完练一练
按本节考点从题库「专升本 · 民法」里抽题(每次 10 道以内),做完看解析、错题自动进错题本。
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