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讲清监护人的确定顺序与撤销情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后果,对比二者的区别,并介绍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
本节导读
上一节讲了谁有行为能力,这一节讲三个与此相连的制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谁来保护(监护),一个人下落不明很久之后法律怎么处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以及两种特殊的自然人经营形态(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这一节在试卷里偏重数字和顺序:监护人的先后顺序、宣告失踪二年、宣告死亡四年或二年,选择题常拿它们出题;「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是很典型的简答题。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监护顺序,说清失踪与死亡的条件和后果,并知道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怎么处理。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监护
什么是监护,怎么确定监护人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监护人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定的监护人顺序如下:
| 被监护人 | 监护人先后顺序 |
|---|---|
| 未成年人 | 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依次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排在最后,而且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顺序以「有监护能力」为前提,排在前面的人没有能力,才轮到下一位。比如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乙,配偶健在又有监护能力,就由配偶先当监护人;配偶没有能力,才轮到父母、子女。
其他确定监护人的办法
除了法定顺序,监护人还可以这样确定:
| 方式 | 要点 |
|---|---|
| 遗嘱监护 |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
| 协议监护 |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 意定监护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组织事先协商,书面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 指定监护 | 有争议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
| 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 |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符合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 |
监护职责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监护人要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
-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又拒绝将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仍然要继续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监护关系的终止有四种情形: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
条件与财产代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代管人或者代管人无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宣告的特点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然存在,婚姻关系也没有结束,只是财产有人代管。失踪人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要及时移交财产并报告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与死亡日期
宣告死亡的条件分三种情况:
| 情形 | 条件 |
|---|---|
| 一般情形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 |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 | 下落不明满二年 |
|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 | 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
对同一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宣告死亡。
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其实没有死亡的,不影响他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撤销以后:
- 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 收养关系: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 财产:被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取得其财产的人应当返还,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返还财产外,还要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失踪与死亡的对比
| 比较项 | 宣告失踪 | 宣告死亡 |
|---|---|---|
| 期限 | 下落不明满二年 | 一般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 |
| 对权利能力的影响 | 不影响,仍是活人 | 推定为死亡 |
| 婚姻关系 | 不消除 |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
| 财产处理 | 由财产代管人代管 | 开始继承 |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部分家庭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家庭成员的财产承担。
易错提醒
-
❌ 认为宣告失踪满二年就能直接继承失踪人的财产。
✅ 宣告失踪只是由财产代管人代管,继承要等到宣告死亡之后。 -
❌ 认为被宣告失踪的人婚姻关系自动消除。
✅ 失踪不影响婚姻关系;婚姻关系是被宣告死亡才消除的。 -
❌ 认为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婚姻关系一律恢复。
✅ 配偶没有再婚、也没有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才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 -
❌ 认为被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无效。
✅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人,在此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
❌ 认为兄、姐一定排在祖父母前面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担任时,先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再是兄、姐。
例题精讲
例题 1
甲外出打工,失去音讯已满三年,家中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民法典》,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A. 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但不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B. 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C. 既不能宣告失踪,也不能宣告死亡
D. 应当直接宣告甲死亡
答案:A
解析: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以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一般要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才是满二年。甲不是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才满三年,所以只能申请宣告失踪。
例题 2
乙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丙没有再婚。后来乙重新出现,人民法院撤销了死亡宣告。乙与丙的婚姻关系:
A.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B. 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才恢复
C. 永远消除,不能恢复
D. 由丙决定是否恢复,丙决定后才恢复
答案:A
解析:被宣告死亡的人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不需要重新登记;只有配偶再婚或者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才不恢复。丙没有再婚,也没有声明,所以自行恢复。
例题 3
下列关于监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B. 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C. 监护人被撤销资格后,被监护人就不再需要监护人
D. 指定监护只能由居民委员会指定,不能向法院申请
答案:A
解析:遗嘱监护是法律规定的监护确定方式之一。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其财产,所以 B 错;撤销资格后法院要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C 错;对指定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D 错。
本节小结
- 监护人的法定顺序:未成年人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
- 监护人确定还有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护几种方式;监护人严重失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 宣告失踪须下落不明满二年,只发生财产代管,不影响婚姻关系。
- 宣告死亡一般须满四年,意外事件满二年,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二年限制;死亡日期为判决作出之日,意外事件的为事件发生之日。
- 死亡宣告撤销后,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按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
学完练一练
按本节考点从题库「专升本 · 民法」里抽题(每次 10 道以内),做完看解析、错题自动进错题本。
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