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与收养
讲清结婚的条件与程序、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共同债务,协议离婚的冷静期与诉讼离婚的法定情形,离婚的法律后果,以及收养的条件和效力。
本节导读
婚姻家庭编规定的是最贴近日常生活的关系:怎样结婚、夫妻之间的财产怎么算、离婚要走什么程序、离婚后孩子和财产怎么处理、怎么收养孩子。这一编的特点是数字多、规则相对独立:婚龄、三十日冷静期、分居满二年、收养人三十周岁,都是选择题的常客。
案例分析题里,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和子女抚养,是非常典型的情节。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背出各项数字,说清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会判断一笔财产或债务归谁,并能回答离婚时涉及的几项后果。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基本原则与结婚
基本原则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 要求 | 内容 |
|---|---|
| 完全自愿 |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
| 法定婚龄 |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
| 禁止结婚的亲属 |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 登记 | 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的应当补办登记 |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 类型 | 情形 |
|---|---|
| 无效婚姻 |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
| 可撤销婚姻(胁迫) |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 可撤销婚姻(隐瞒重大疾病) |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注意:「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
夫妻关系
人身关系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各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平等;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财产
| 类别 | 内容 |
|---|---|
| 夫妻共同财产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 夫妻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
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协议离婚有「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诉讼离婚与离婚的限制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也有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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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