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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第三章 合同第 17 节 / 共 32 节约 30 分钟报名学员看全文

合同的效力

讲清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需要批准的合同,合同编对无效合同、免责条款、超越经营范围、无权处分的特别规定,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本节考点:合同的生效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免责条款无效合同无效的后果

本节导读

上一节讲合同怎么成立,这一节讲合同成立以后有没有效力。合同的效力问题,大框架在总则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里已经讲过——有效要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都适用于合同。所以这一节不重复总则,重点放在合同编特有的规定:什么时候生效,哪些免责条款无效,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效不效,没有处分权的人卖东西合同算什么,以及合同无效后怎么处理。

选择题常考这些特别规定;案例分析题则常常把它们藏在情节里,比如「出卖别人的东西」「公司的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合同要审批但没审批」。学完这一节,你应该能按固定步骤判断一份合同的效力,并说清无效后怎么办。

本节规则按现行《民法典》编写,以当年考试大纲与现行法律为准。

合同的生效

成立与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成立和生效是两个层次:成立回答「有没有这份合同」,生效回答「这份合同有没有法律约束力」。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合同附生效条件或者附生效期限的,要等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才生效。

需要批准的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通俗地说:合同虽然要等批准才生效,但「负责去办批准」这个约定本身是有效的,不去办的一方要承担责任。

合同编的特别规定

总则的规定同样适用

合同的有效要件、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适用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虚假意思表示的、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可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范围订立的、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编特有的几条

情形规则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出卖人没有处分权,也就是出卖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买卖合同是不是无效?《民法典》的态度是:合同本身有效,只是所有权不能顺利转移。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相区分的又一个体现:合同管债权,有没有效力看合同是否符合有效要件;所有权能不能转移,看有没有处分权,或者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财产处理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处理规则与总则一致: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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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内容由 AI 辅助编写,配图由 AI 生成,仅供备考参考;考试要求以《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大纲(2024 年版)》及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当年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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